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住赤壁市**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鄂L****1别克牌小型轿车载妻子包某某和儿子尹某乙,沿G351线从嘉鱼县前往赤壁市,行至赤壁市**镇**村治超检测站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撞倒同向行走的李某某,致其当场死亡。尹某甲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咸宁**中心鉴定,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颈椎骨折并颈髓损伤导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乔某某、包某某、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琼
检察官助理:马微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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