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忠县**果树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甲与陈某某、尹某乙等人在忠县新立镇“诸葛烤鱼”吃饭,期间尹某甲饮用一杯散装白酒、一瓶国宾啤酒。当晚21时许,尹某甲驾驶渝A*****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尹某乙从该饭店出发,途经新立高速路口转盘、高速路连接道、马拉松赛道往农井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马拉松赛道与农井村交汇路口时,被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尹某甲呼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2020年6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某甲静脉血中含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尹某甲经传唤如期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
6.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并有载人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 杨紫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五页;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