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扬州市邗江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尹某甲酒后驾驶苏K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马太路马太岗北道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道路隔离护栏及标牌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尹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
被告人尹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护栏及标牌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收据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柏晓慧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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