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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受贿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6********,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南充市嘉陵区原**,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3月3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担任南充市嘉陵区**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3.85万元。其中:

1、2012年至2014年,尹某甲利用担任南充市嘉陵区**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胞兄尹某乙在嘉陵区承揽工程项目、兴办幼儿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6年2月、4月,尹某甲分2次通过其妻子田某某非法收受尹某乙所送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400万元。

2、2012年,被告人尹某甲利用担任南充市嘉陵区**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罗某甲在嘉陵区规划的展览馆内设立**美术馆,以及让罗某甲儿子罗某乙承揽美术馆设计装修工程。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尹某甲分2次非法收受罗某甲所送的个人字画3幅、红木茶几及椅子2套。经鉴定,上述字画、茶几及椅子共计价值人民币3.85万元。

2020年3月31日,监察机关将被告人尹某甲从南充市带至四川省监委留置中心,尹某甲到案后否认其受贿400万元的事实。案发后,监察机关从尹某甲住处依法扣押罗云所送财物,尹某甲亲属代其退缴涉案款人民币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通知书及清单等物证;2.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尹某乙、田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3.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3.证人名单1份;

4.查封、扣押赃款赃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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