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4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3 月11 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在夫子河镇黄麻坳村下白米垸往向阳榜送葬的的三岔路口,燃放鞭炮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确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4 公顷,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 48295 元。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尹某甲积极参与救火,并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取得夫子河镇黄麻坳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麻城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3、证人尹某乙、夏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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