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甲在其暂住地苏州工业园区**街道**苑**幢**室车库,容留尹某乙、尹某丙吸食海洛因3次。
被告人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超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