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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尹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0********,壮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横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尹某甲先后在横县云表镇209国道商贸城旁停车场、**镇**村委**村黄某甲住宅、**镇**村委**村梁某某住宅门前处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赌场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2019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横县公安局云表派出所对该赌场进行取缔,现场抓获封某甲、黄某甲、覃某甲等人17名参赌人员,并查获扑克牌、桌椅及赌资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梁某某、甘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聚众赌博,从中抽水获利,累计参赌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昭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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