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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2********,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7时许,在隆化县荒地乡平顶山村尹某乙家门外,被告人尹某甲与尹某乙妻子薛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尹某某用斧子将薛某砍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宏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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