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37,汉族,**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住山西省**县**镇**村**号, 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甲和尹某乙因债权债务纠纷,在**县**镇**村**厂内发生肢体冲突,尹某甲用拳脚击打尹某乙右眼及右胸部位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尹某乙的右眼部损伤属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民事纠纷谅解协议书、承诺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昌路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共一百一十九页、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