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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滥伐林木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林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怀化市鹤城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5日经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于2017年9月下旬以400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了周某某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小地名**山林的杂木。被告人尹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山林内的杂木予以砍伐用于烧制木炭。经怀化市鹤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认定,**乡**村尹某甲滥伐阔叶组活立木总蓄积为163.8m3。

被告人尹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接到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怀化市鹤城区**乡**村部向该局民警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凉亭坳乡老寨溪村尹某甲滥发林木调查报告;

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尹某甲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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