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吉安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为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于2020年3月18日共实施两起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甲来到龙川县**镇**百货商店,其看到柜台上有一部手机,便以买啤酒为由引开服务员,趁机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红色VIVO手机盗走。经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2020年3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261元。

2.2020年3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尹某甲来到龙川县**镇**便利店,以同样的手法,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紫色OPPO手机盗走。经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在2020年3月1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022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尹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福来宾馆8405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尹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龙某某【2020】34、35号);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相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指认现场录像、审讯视频光盘共2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国梁

检察官助理:杨秋燕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