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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37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村(原**村)*组,曾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于2020年4月19日4时许,进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路*号*栋*房,盗窃被害人洪某某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随后又进入该栋楼的306房,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红色VIVO y93手机,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日,民警将尹某甲抓获,当场缴获其盗窃的两部手机。经鉴定,尹某甲盗窃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42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关于犯罪嫌疑人尹某甲身份信息协查复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甲、尹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洪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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