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3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6年9月2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补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湘******轿车到邵东县**道“**超市”附近蹲守。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尹某甲驾驶小车绕到“**超市”后面,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将“**超市”后面不锈钢防盗窗剪断,从窗户爬进“**超市”,用袋子将“**超市”内价值2万多元的香烟装好后分三次盗出放入自己的小车尾箱内,然后开车逃离现场。尔后,被告人尹某甲将窃得的部分香烟卖给了双峰县的一名烟贩子,获得赃款13000余元。2019年11月28日,邵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尹某甲后,并在其租房内现场扣押价值4000余元的香烟。
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中心文件、通话记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尹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补充材料38页;讯问被告人尹某甲的同步录音光盘1张;视听资料光盘3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李某甲、尹某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