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组,住本村。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尹某甲虚构其父去世家中办事务需要烟酒的事实,经李某某介绍来到岚县县城被害人王某某的烟酒门市,因李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都是河口乡人互相认识,尹某甲使用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骗取了王某某及妻子曹某某的信任后,分三次在王某某门市上赊了价值7642元的烟酒,并以贺某某(该户口已注销多年)的身份为王某某打下一张欠条,后尹某甲将烟酒向他人顶账和换购毒品。
2019年农历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甲来到岚县县城煤运公司底楼其老舅舅赵某某的烟酒门市,编造其朋友家做事务用烟酒等虚假事实,共向赵某某骗取了价值18000元的烟酒,后尹某甲将烟酒变卖后用于归还欠款。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害人赵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社区戒毒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牛某某、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牛慧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被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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