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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市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8日)。被告人尹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9日,被害人杨某某(男,31岁)在本市海淀区中国**大学等地,先后通过QQ、微信聊天软件向被告人尹伟平约****,后被告人尹某甲谎称有大量古书籍,以出售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2950元。

被告人尹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尹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950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尹某乙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晓丹
代理检察员:  马一鸣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换押证一份;

3.侦查卷宗五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电话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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