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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河南省登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一个“武圣冰雪”的游戏账号, 2020年6月30日同时一人分别饰演中间介绍人及卖号人两个角色哄骗被害人李某甲购买,在被害人李某甲同意购买后,被告人尹某甲诱骗被害人李某甲添加卖号人的支付宝账号,其实是添加被告人尹某甲自己使用的其姐姐尹某乙的支付宝账号,被告人尹某甲通过其姐姐尹某乙的支付宝诈骗被害人李某甲3389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尹某甲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志强

检察官助理: 苏  颖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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