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7********,佤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自治县**镇**村**队,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日至1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甲携带藏有毒品的挎包乘一辆摩托车(云******)到孟定贺海大桥准备将毒品交给一不知名的女子,因该名女子要求搭乘其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孟定。当日22时55分,二人行驶至孟定农民街路口,当该女子下车将挎包从摩托车上取下准备坐出租车时,耿马公安局侦查人员准备上前对二人实施盘查,该女子见状即丢下手中的包后脱逃,被告人尹某甲被当场抓获。后侦查员从逃跑女子丢弃的挎包内查获外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坨,净重66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书证:身份情况证明、搜查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7.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辉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8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及财物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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