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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绰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12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慈利县公安局江垭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慈利县**镇**村被告人尹某甲家中搜查扣押疑似枪支5支(疑似气枪发射器具2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2支,疑似猎枪发射器具1支)。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疑似猎枪发射器具(5号检材)认定为枪支,其余(1号、2号、3号、4号检材)的均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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