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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尹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8年11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9年3月14日、同年5月27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4月12日、同年6月2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同年5月12日、同年7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尹某甲经胡某某等人介绍,经与时任怀化市**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怀化市**所”)所长马某某商议后,决定联合开发怀化市**所名下的怀化市鹤洲路**号地块,因该地块系国有划拨土地,后由被告人尹某甲缴纳6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到怀化市国土局为怀化市**所办理了划拨地转出让地手续,2008年10月29日,被告人尹某甲注册成立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门开发该项目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随后怀化市**所向怀化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户手续,怀化市国土局将怀化市鹤洲路**号面积为7110.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分到**所干部吕某某等44户住户名下。2008年12月5日及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尹某甲以**公司名义先后与怀化市**所签订《**所鹤州路旧房改造合同书》及《**所鹤州路旧房改造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由怀化市**所将该44户住户7110.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由**公司负责开发并不得转让该土地,之后在被告人尹某甲的操作下,采取将吕某某等44户住户的土地使用权整体入股后又退股的方式过户到**公司名下。其后,被告人尹某甲在未对该7110.31平方米土地进行投资开发,也未告知怀化市**所及44户住户的情况下,先后于2010年11月24日、2011年4月1日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达成协议,以转让**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段,将**公司全部股权及该7110.31平方土地使用权以2580万元的价格进行非法转让,被告人尹某甲实际得款1880万元人民币,其中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股东转让协议、**所鹤州路旧房改造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国土资料、授权委托书、记账凭证、银行凭证及流水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刘某丙、胡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刘某丁、张某乙、丁某某、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烜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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