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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职务侵占罪)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11968********,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8日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在2015年筹建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其与许某某、王某甲(尹某某之子)三人合资成立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由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占股4.5%,许某某占股47.54%.尹某某占股48%.公司在天津市开发区**产业园内设立**酒店,8月12日酒店开业前天津港发生爆炸,导致酒店不能开业经营,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先后赔偿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2084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司获得该赔偿款后,在未偿还已处在法院执行阶段的公司债务,也未告知投资人许某某的情况下,尹某某将赔偿款中658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的**酒店入股。并将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转给案外人李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许某某及公司债权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上述人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2、证人陈某某、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王某丁、方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交易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作为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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