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尹正洪,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号,住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尹正洪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尹正洪为摆脱与其长期姘居的被害人廖某某(本案被害人,女,殁年43岁),产生通过让廖某某食用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产生幻觉将其杀死的念头。同年8月中旬至9月初,尹正洪两次让刘某某分别为其购买200元“冰毒”,并多次将“冰毒”投到廖某某的饮食和药物中供其食用。9月8日凌晨尹正洪在其绵阳市安州区**镇**街**号租房内又诱骗廖某某一次性服下三日剂量的六片艾司唑伦,9月9日凌晨2时许廖某某身体虚弱并出现幻觉,尹正洪便采用塑料袋套头部、胶带捆绑手脚和封口鼻等方式致廖某某窒息死亡。随后取走廖某某随身佩戴的戒指、项链及手机并驾车将尸体抛弃至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七组一公路边。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尹正洪取走廖某某随身佩戴的戒指、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3677元,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经鉴定,廖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在生前服用甲基苯丙胺及艾司唑仑的基础上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正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正洪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并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正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超
检察官助理:朱亮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散件四十三页、光碟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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