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尹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组**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尹波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医用口罩销售紧俏的形势,在微信群公开发布虚假销售医用口罩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口罩货款人民币6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波退还117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同年4月11日,被告人尹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银行流水明细、微信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尹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亮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尹波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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