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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海彬、尤某甲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尹海彬,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71********,汉族,大专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小区**号楼**单元**2013年7月22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1********,汉族,大专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屯**队**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海彬、尤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海彬、尤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尹海彬经营开封**化工有限公司期间,在明知河南**化工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尤某甲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和购买证明的情况下,向其销售硫酸、盐酸共计2809.8公斤;被告人尤某甲在明知他人无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和购买证明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尹海彬处购买的硫酸、盐酸再次无证销售,其中非法向张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硫酸、盐酸3.61公斤,其用于制造毒品使用;销售给其他公司用于合法生产需要的硫酸、盐酸2278.59公斤;剩余硫酸、盐酸共计527.6公斤,案发后被告人尤某甲父亲尤某乙退回被告人尹海彬妻子和某某

被告人尹海彬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尤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和某某、尤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海彬、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海彬、尤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海彬、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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