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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海旋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尹海旋,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海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海旋于2019年9月13日21时4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龙口市**处,将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楚某某撞倒致伤,造成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尹海旋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0日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在龙口市****15楼底下停车场找到肇事车辆,2019年9月14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尹海旋家属及朋友,被告人尹海旋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龙口市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尹海旋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刑事;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伤情证明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倪某某、崔某某、穆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海旋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海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海旋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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