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922号
被告人尹淑林,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淑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淑林于2017年8月14日21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其家中,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邢某某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尹淑林将邢某某推倒并骑坐在其身上,用手扼住被害人邢某某颈部,至其死亡。被告人尹淑林于当晚将被害人邢某某的尸体放入其富康牌轿车内,驾车至武清区泗村店镇大东路中排干桥南侧300米左右处,驾车驶入排干渠,将放置被害人邢某某尸体的轿车弃于水渠内,自行离开轿车游至岸边逃离现场。被告人尹淑林于2017年8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害人邢某某不知去向。
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8日在上述排干渠内发现上述富康
牌轿车,在车内发现被害人邢某某尸体及随身物品,于2018年7月13日将被告人尹淑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尸体照片、辨认笔录;
3.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微信截图等书证;
5.被告人尹淑林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淑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唐明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淑林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共338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1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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