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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照平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尹照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云南省会泽县**乡**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照平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尹照平与陶金翠(已判决)驾乘车牌号为云D****的本田车由云南省曲靖市到达昆明市,于当日18时许在昆明市盘龙区**街**菜馆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位上陶金翠的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块,净重703.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703.26克;

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清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照平、陶金翠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可疑毒品理化检验报告、指印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记录、扣押记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照平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鹃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尹照平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9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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