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尹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于2017年12月25日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下属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 “**”担任**专员。2018年7月23日至8月5日被告人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向公司提供虚假客户账户、将流拍汽车私自卖出的方式将上了公司平台进行拍卖的川 A*****(**)、川A*****(**)、川A*****(**)、川A*****(**)汽车的车款共计人民币273000元占为己有,并耗用。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被告人尹某以“**”业务员的名义打电话询问二手车商李某某有无车辆需要拍卖,之后从李某某处接到一辆牌号为川A*****白色JEEP、一辆牌号为川A*****黑色雅阁汽车,私自以人民币89000元和50000元的价格卖出,车款占为已有,已耗用。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尹某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离职不知去向。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尹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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