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办事处**村**湾**,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9日被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明知其位于**村**湾的违章建筑被拆除而要求给予赔偿的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仍于2013年至2015年间,借故阻挠**街**村附近的**工地正常施工,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周边、联合国等场所发放信访材料,被当地公安机关多次予以训诫或行政拘留。其后,尹某某以进京进行非访活动为要挟,在2017年至2020年间,多次向**村村委会有关负责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未经**街道办事处和黄石**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强行占用和居住属该单位所有的**街道**小区**栋**号**面房,至案发时仍未予腾退和归还。
被告人尹某某经依法传唤于2020年5月9日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尹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指认等笔录;5.手机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其位于**村**湾的违章建筑被拆除而要求给予赔偿的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仍无事生非,强拿硬要和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街道**路**号**号**,联系方式1388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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