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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磊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90号

被告人尹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尹磊虚构自己有能力帮被害人裴某某处理其丈夫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事情,并以需要花钱打点关系、请客吃饭、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罚款等理由,多次骗取裴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6.19万元。之后,尹磊将所骗钱财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1月15日、1月28日和2月10日,尹磊分四次共计返还裴某某人民币1.65万元。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尹磊虚构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谷某某等人处理其因聚众斗殴将被判处刑罚的事情,并以打点关系需要花钱为由,骗取谷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2万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尹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张某某、聂某某、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裴某某、谷某某、肖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尹磊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尹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磊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尹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磊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尹磊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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