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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秀坡、赵强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尹秀坡,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3********,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日再次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秀坡、赵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秀坡伙同被告人赵强于2018年8月16日,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园图书馆北侧停车位处,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园图书馆中间过道处,以上述盗窃被害人徐某甲黑黄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尹秀坡伙同被告人赵强、尹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于2018年8月21日,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园南门路边,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申某某的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园图书馆中间过道处,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的黑橘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园图书馆北侧停车位出,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郭某甲的红白色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尹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于2018年9月16日,至天津市武清区**镇**中心、**广场等处,以上述手段窃取被害人孙某某灰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以直接骑走手段窃取被害人郭某乙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50元,以直接骑走手段窃取被害人肖某某黑红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尹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于2018年9月22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中心附近,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马某某黑橙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元;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甲橘黄色大行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尹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于2018年9月28日,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广场,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宁某某蓝金色金轮图腾牌自行车一辆,因被盗自行车型号不详不予受理鉴定;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杨某甲黑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红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元;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徐某乙黑色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尹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于2018年10月2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中心**超市东侧便道,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董某某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0元;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公园影剧院北侧,以相同手段窃取被害人郭某丙蓝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20日,至天津市武清区**镇**超市东门入口附近,以直接骑走手段窃取被害人韩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被告人尹秀坡,于2019年4月13日,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购物中心北门西侧,窃取被害人焦某某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医院内,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刘某乙的蓝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车一辆,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75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被告人尹秀坡,于2019年5月7日,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街**银行后门附近,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刘某丙白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78元;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公司门口,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宋某某白橙色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84元;

被告人赵强伙同被告人尹秀坡、“老帽”(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9日,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街**商厦门口,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殷某某白色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20;

被告人赵强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15日,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广场北出口附近,以用钳子钳断车锁后直接骑走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乙白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50元;窃取被害人杨某乙黑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5月中旬某日,至天津市武清区**中学门前,以直接骑走手段窃取被害人丰某某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尹秀坡、赵强后被抓获,上述被盗车辆被变卖,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殷某某、丰某某等人陈述;

2.发还清单等书证;

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秀坡、赵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秀坡、赵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秀坡、赵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秀坡、赵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秀坡、赵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强协助抓捕同案犯被告人尹秀坡,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秀坡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强现在天津市武清区**乡**村**区**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97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换押证1份,取保手续1份,光盘1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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