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尹立东,曾用名:尹立冬,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从吉林市江城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立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立东于2019年8月间,向被害人宫某某、张某某夫妻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社保,骗取被害人于2019年8月13日、9月5日,在本市龙潭区承德街和大同路交汇处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内,向尹立东转款人民币120,000.00元。
被告人尹立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解回证明、银行账号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宫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立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立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立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立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立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沙志坚
检察官助理:夏 娟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立东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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