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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红健、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尹红健,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尹红健曾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诈骗,于2015年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盗窃,于2016年3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尹红健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9月14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7年9月19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尹红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支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7月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5月22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公司一在建工地,从围墙缺口处进入该工地内,将该工地上价值人民币2561元的铁质扣件用袋子装好,用电动三轮车运走。后被告人支某某驾车行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鹤溪大桥东侧铁路涵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支某某协助抓获被告人尹红健。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铁质扣件发还给被害单位。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质扣件(照片)等物证;

2.被害单位负责人桑成根的陈述;

3.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系主犯。被告人尹红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支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尹红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红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海曼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红健、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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