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尹茂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19年2月因贩卖毒品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 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7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 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7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辩护人杨平,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茂超、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茂超、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茂超在都江堰市多次实施零包贩毒活动。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尹茂超与购毒人员张某某经事前联系商定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200元人民币,后尹茂超将重约0.2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放置于都江堰大道“民生银行”附近一树下,由张某某自行前往将毒品取走。2020年6月11日10 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都江堰市金桥小区内将尹茂超挡获,民警在其驾驶的车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6袋净重7.13克,并查获其贩卖毒品时用于增加重量的“辅料”(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5袋净重3.87克及手机一部、电子秤一个。
经查,被告人尹茂超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26袋(净重7.13克)系被告人杨某某帮助尹茂超在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杨某某明知尹茂超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积极帮助其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
被告人尹茂超、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茂超、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茂超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尹茂超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某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尹茂超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扣押财产清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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