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18号
被告人尹茗正,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茗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尹茗正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百脑汇“自由时空网咖”,趁27号机位的被害人熊某某熟睡之机,将其压在手臂下的金色VIVO Y75手机扒走;得手后,被告人尹茗正又趁58号机位的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 A83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 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5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尹茗正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闲人网咖”内,趁被害人曹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O S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20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尹茗正在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89号附近的废弃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视频截图、购机票据等书证;
2. 被害人熊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尹茗正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茗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茗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扒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茗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尹茗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茗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尹茗正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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