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尹虎(又名尹怀虎、殷建党,化名程钢),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巷**号。被告人尹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2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1月28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执行未获),2018年12月16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6月28日退回临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5月10日、7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尹虎与陈伟(已判刑)、杨光(已判刑)在临泉县光明南路陈进善饭店与李龙等人一起吃饭时,因喝酒与李龙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人劝开后离去。当晚10时许,尹虎、陈伟、杨光三人拦乘郭晓春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杨光让郭晓春将车调方向沿小路往北开。因路窄,郭晓春不同意。陈伟即辱骂郭晓春。当郭晓春驾车行至**路庄**路上时,陈伟将郭晓春拉下车,三人朝郭身上乱踢乱打,后陈伟让郭跪下,三人又朝郭的头上、脸上、身上踢,陈伟又逼郭将衣服脱光,并伙同杨光将郭的衣服点燃。尹虎用打火机烧郭晓春的头发,并用烧热的打火机烫郭的腿。杨光、陈伟将三轮车推翻并砸碎车窗玻璃。尹虎让郭晓春跪下并再次踢其头部,让郭原地转圈,再跪下,反复多次。郭晓春求饶时,尹虎让郭喊爷,又让郭头朝南趴下,三人离开。后在尹虎的提议下,三人又返回现场,尹虎上前将郭踢到,三人又朝郭晓春的头上、身上猛踢。后三人逃离现场,郭晓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晓春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尹虎逃走并化名程钢,直到2018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被北京市大钟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泉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虎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虎伙同他人酒后无端滋事,并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浩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尹虎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肆张,补充材料玖页,户口本两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