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尹训开,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庄**号)。被告人尹训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6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尹训开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训开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训开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尹训开开始在境外赌博网站赌博,其了解到境外赌博网站在向赌客收购银行卡,赌客向赌博网站提供银行卡后,赌客会获得赌博网站给予的积分,该积分可继续用于赌博。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尹训开为了能获得赌博网站积分用于赌博,便以开果园需要银行卡制造交易流水为名,骗取其朋友被害人宁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信任。被害人宁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分别按照被告人尹训开的要求陆续办理了共14张银行卡及U盾,并交给被告人尹训开。被告人尹训开收到上述银行卡后便将部分银行卡和U盾邮寄给赌博网站换取积分用于赌博。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尹训开在其住处被抓获,民警现场查扣到尚未邮寄出的银行卡共8张。被告人尹训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宁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训开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尹训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训开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训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训开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尹训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尹训开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乐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 被告人尹训开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案卷全部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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