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尹钢,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被告人尹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8月间,张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组织、领导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五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三晋:主任、经理、老总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发展人员,要求其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并依靠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2019年年初,张某某和胡某某领导的传销团队进行合并,统一进行传销活动,合并后的传销组织下设八个家庭(经理室)组成一个互动团队,每个家庭(经理室)设直接老总进行管理,老总级别的人员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团队的管理、发展以及经理室人员任命等情况,并确定其中两名老总参加由八个大总管参加的经理传达会,传达老总会议的决议、指示、安排;并听取各大总管对团队自律、能力等情况的汇报。
各家庭(经理室)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能力总管、经晨总管和申购总管等职位,分别负责本家庭开展传销活动,及与互动家庭共同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举行申购仪式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其中八个家庭(经理室)的大总管定期召开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传达的指示、部署,并向所在家庭进行传达和安排,八个家庭的部分大总管及自律总管分别负责牵头整个团队的自律、能力、经晨及对应的配合工作,对整个团队传销活动的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被告人尹钢于2017年8月加入该组织,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担任大总管,其负责管理本经理室(家庭)日常事务,参加每两周举行一次的经理传达会,接受老总会的决议和安排,并向本经理室传达;听取本经理室各窗口的工作汇报,收集、掌握和督促各窗口工作;每周与其他互动经理室的大总管碰头商讨团队情况,定期向上级老总汇报工作;作为整个团队的自律配合总管,负责配合自律总管姚某某(另案处理)管理整个团队的自律工作。
经查,该传销团队8个互动家庭共有传销人员140余人。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尹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钢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传销记录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钢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刘某乙、姚某某等人的供述;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钢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钢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安媛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钢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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