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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银锁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尹银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街**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银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尹银锁以哥哥盖房需用钱的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白某甲人民币2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尹银锁以老家盖院墙需用钱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7000元,案发前已归还3000元。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尹银锁以老家盖彩钢棚需用钱为由,骗取常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尹银锁以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尹银锁以家里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案发前已归还3000元。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尹银锁以老家盖院墙需用钱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尹银锁以垫付买菜费用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丙人民币3600元。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尹银锁以老家装修需用钱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尹银锁以买东西没钱为由,骗取张某丁人民币1000元。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尹银锁以老家承包土地种水稻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戊人民币4000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尹银锁以需要用钱为由,骗取武某某人民币800元。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尹银锁以老家盖房需用钱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尹银锁以老家承包稻地需用钱为由,骗取翟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尹银锁以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尹银锁以手头紧需用钱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尹银锁以承包土地干副业,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白某乙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尹银锁以手里没钱,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张某已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尹银锁以承包大棚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尹银锁以没钱买东西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800元。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尹银锁以修车需用钱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尹银锁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综上,被告人尹银锁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700元;到案后,尹银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扣押等笔录;

1、​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银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尹银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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