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尹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顺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尹顺发现其女朋友余某某的前男友梁某某(被害人)打电话联系余某某到“**网吧”见面,心里很气愤,遂邀朋友陈某某(在嘉州监狱服刑)、钟某某(在逃)、祝某某(在逃)等人携带铁棍,一起驾车前往“**网吧”外,找到梁某某,梁某某见尹顺等人人多且持械,遂跑往旁边的**超市内躲避,尹顺持铁棍对梁某某进行追逐殴打,至梁某某左手手臂骨折。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尹顺当天拿铁棍在“**网吧”旁的**超市内殴打被害人梁某某后,又强行将梁某某强带至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余某某所租住的房间内,再次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叫梁某某赔偿损失,梁某某迫于无奈,用手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13300元个给尹顺。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尹顺出资和漆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租住乐山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从2020年7月初开始尹顺多次提供冰毒给漆某某、彭某某、焦某某、沈某某等人在房间内吸食。2020年7月9日尹顺、漆某某容留彭某某、焦某某、沈某某在**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挡获。经吸毒现场尿液检测:尹顺、漆某某、彭某某、焦某某、沈某某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顺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旭红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尹顺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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