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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鹏程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467号

被告人尹鹏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鹏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至3月4日许,被告人尹鹏程通过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发布低价销售NIKE联名款鞋子信息来招揽客户,继而对客户实施诈骗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672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尹鹏程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目前,尹鹏程(家属)已退赔王某某人民币2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鹏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鹏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鹏程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鹏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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