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尼们(自报身份),男,1992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住缅甸国佤邦**村。
被告人岩塞(自报身份),男,1983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住缅甸国佤邦**村。
被告人岩嘎(自报身份),男,1997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住缅甸国佤邦**村。
被告人尼龙(自报身份),男,1992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农民,住缅甸国佤邦**村。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们、岩塞、岩嘎、尼龙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尼们、岩塞、岩嘎、尼龙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走私、运输毒品。2020年3月10日,四人在缅甸国岩城接到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双肩包,于3月11日偷渡至中国临沧市沧源县永和口岸附近边境,因无人接应四人返回岩城。3月13日,四人再次携带毒品偷渡至临沧市沧源县。当日13时35分,四人在沧源县水利局门口被保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尼们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块,净重3394克;从岩塞携带的迷彩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块,净重2816克;从岩嘎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块,净重2820克;从尼龙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块,净重28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们、岩塞、岩嘎、尼龙分别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394克、2816克、2820克、2818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蕻娟
检 察 官:杨荣军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尼们、岩塞、岩嘎、尼龙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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