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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尼某某、泽某某等盗窃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尼美夺吉,男,藏族,文盲,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7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四川省若尔盖县**镇(原**乡)**村**组**号。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泽某某,男,藏族,文盲,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7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四川省若尔盖县**镇**村。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柒某某,男,藏族,文盲,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7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四川省若尔盖县**镇(原**乡)**村。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羌族,文盲,1978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3197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四川省若尔盖县**镇**村。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998年 7月29 日因犯盗窃罪和脱逃罪被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尼美夺吉、泽某某、柒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泽某某因欠尼美夺吉的钱,尼美夺吉多次向泽某某要钱未果,2020年4月15日尼美夺吉再次要求泽某某还钱,因泽某某还不上钱,遂提议一同去偷牲畜抵债,尼美夺吉同意后联系王某某叫他一起去偷马,并叫王某某联系运输马的货车,王某某随后联系了邓某某并租用了他的货车,同时泽某某打电话给柒某某叫他一起去偷马。2020年4月15日晚8、9点左右,尼美夺吉、泽某某、柒某某、王某某四人在若尔盖县**镇**村泽某某家门口会合后,驾驶王某某的一辆捷达车前往**牧场方向寻找马匹未果,后在**村尼美夺吉家中拿了一些干草和绳子,四人再次驾驶王某某的车往若尔盖县城方向寻找马匹,在途中柒某某说**牧场背后的圈内有几匹马应该好偷,几人同意后就将车子开到**村废旧砖瓦厂处,尼美夺吉让王某某回县城联系运输马的货车,尼美夺吉、泽某某与柒某某就从砖瓦厂的山上绕到**牧场背后,三人在山背后发现了五匹马,就将马用绳子套住牵到网围栏处,因发现网围栏太高马无法通过,尼美夺吉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带一把钳子,王某某就将钳子带给了尼美夺吉尼美夺吉他们三人用钳子将网围栏剪断,并将马原路牵往砖瓦厂处,尼美夺吉打电话通知王某某将货车开到砖瓦厂,王某某开着自己的车,邓某某开了一辆车牌为川B6****红色的货车到了砖瓦厂处,几人就将马装上货车,王某某叫邓某某往唐克方向开,王某某把其余三人送到县城后开着自己的车去追到邓某某,后二人坐邓某某的货车将五匹马拉到甘肃省临夏市以28800.00元的价格卖掉,但最后获得赃款为24800.00元人民币,除开货车司机邓某某包车费2000.00元外(到案发时王某某还未将2000.00元租车费交给邓某某),尼美夺吉、泽某某、王某某、柒某某四人将剩下的钱进行分赃。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尼美夺吉、泽某某、王某某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柒某某主动到若尔盖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18日,经若尔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五匹马鉴定,被盗五匹马价值人民币40800.00元(肆万零捌佰圆整)。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柒某某主动到若尔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尼美夺吉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5 年8 月27 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所以,被告人尼美夺吉应当认定为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尼美夺吉、泽某某、柒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美夺吉、泽某某、柒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800元(肆万零捌佰圆整),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美夺吉、泽某某、柒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子妹

            检察官助理:王礼强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尼美夺吉、泽某某、柒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起诉书贰拾叁份;

3.证据和案卷材料叁卷;

    4.证人名单一份;

    5.物品清单一份;

    6.量刑建议4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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