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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尼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97********,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乡,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接案后,于同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尼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轻型栏板货车从乃东区***乡**村沿****行驶至山南市乃东区**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216.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尼某某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尼某某的供述;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6.05mg/100ml,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尼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琼

检察官助理:白玛康珠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尼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此页无正文)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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