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64********,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尼某某到雅江县八角乡谢某某家小卖部归还之前的欠款。到达后,尼某某发现小卖部无人,遂进入旁边的麻将室内。之后,被告人尼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因语言冲突,尼某持随身携带的藏刀朝被害人捅刺,造成被害人姜某某流血倒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某随后死亡。
当日下午,被告人尼某某在家中等候雅江县公安局民警,主动承认是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姜某某,配合民警工作;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持刀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右胸部锐器损伤致大出血死亡;2、案件性质为他杀;3、致伤工具推断为锐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尼某某玛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视频光盘壹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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