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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尼某某某诈骗案)_尼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尼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尼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719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墨竹工卡县****乡***村,现住西藏拉萨市****县。于2018年4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尼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尼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尼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尼某某某在拉萨向扎某某某谎称自己有熟人,可以办理不用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通过扎某某骗取某某乡11名被害人办理驾驶证钱款155000元。

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在拉萨以***县有网围栏项目需启动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扎某某、洛某、单某处50000元。

上述被告人尼某某某骗取的205000元钱,均为被害人多次转账扎某某某、尼某某银行卡或现金方式取得,后全部被尼某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清单、刑事判决书、请求信、户籍证明等;

2、证人斯某、普某、欧某、曲某、罗某、嘎某某、贡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扎某某、斤某、朗某、群某、阿某、普某、土某某某、次某、嘎某某某、嘎某、单某、旺某、贡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尼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尼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尼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东

    朗桑欧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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