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尼某某盗伐林木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69********,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乡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尼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尼某某独自一人携带1把油锯、1把斧头,在**林场**********处国有林内,砍伐了15棵树木,并将砍伐的树木裁成17根原木、7根方材,后于2019年8月左右运回家中堆放。经四川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尼某某盗伐的木材均为云杉,砍伐的24根木材,原木材积为12.3906m³,折合立木蓄积为21.7379m³,经乡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木材价值为:15843.29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尼某某自动向乡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指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伐林木罪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处缓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批志玛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2分。

3.涉案的24根木材现存于乡城县**乡**村村委会,作案工具1把油锯、1把斧头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