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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尼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尼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9********,藏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德格县人,住四川省德格县**乡**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尼某某与他人在成都市温江区珠江广场“**”专卖店内,将放置在店铺内的1台灰色“小米”牌(8+256G)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4月17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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