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尼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90********,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龙县,现住新龙县**乡**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龙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90********,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龙县,现住新龙县**乡**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尼玛、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月28日、4月28日两次退回新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5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扎某某驾车载着被告人尼玛到子拖西乡当巴村阿某某家找到被害人白某某(男,殁年42岁),称有事情找被害人白某某和降某某。白某某和尼玛在交谈过程中,尼玛持刀捅刺白某某腹部,致其倒地身亡。此时被告人扎某某跑到白某某旁边站着,并手持喷雾向闻讯而来的达某某等人喷洒。随后,被告人扎某某和尼玛逃离现场,次日扎某某将尼玛带至其位于子拖西乡呷戈村家中居住。经鉴定,白某某系锐器致左上腹损伤造成左肾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尼玛、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到新龙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尼玛、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玛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某明知被告人尼玛是犯罪的人,带尼玛回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尼玛、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尼玛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至七年六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尼玛、扎某某现羁押于新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含光碟1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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