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尾子么多扎,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0********,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布拖县人,住布拖县**乡**村**组**号。2013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尾子么多扎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9年8月26日,尾子么多扎在西昌名店街被抓获;9月4日,本案移交昭觉县公安局。同日,尾子么多扎被昭觉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昭觉县和谐家园。
2019年12月23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尾子么多扎犯有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6日,退回昭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月16日,昭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尾子么多扎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解放剧院,从一个四川籍的男人他手里购买了6000元人民币的毒品,并将毒品分成零包伺机贩卖。11月21日、26日,尾子么多扎在宝塔区小东门酸菜面馆门口分别卖了400元毒品给一名叫不某某的女人;12月1日,尾子么多扎又在宝塔区解放剧院广场贩卖了200元毒品给一名叫白某某的人。12月5日下午,尾子么多扎在宝塔区小东门广场贩卖毒品给不某某时被抓获,依法从不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经称量,净重30.06克,从尾子么多扎身上查获12000元毒资和14大包、14小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71.39克。所查获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01.45克,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尾子么多扎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尾子么多扎被指定监视居住于昭觉县和谐家园;
2、移送证据卷、补充侦查卷、诉讼卷共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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