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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居明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居明,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号。被告人居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居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居明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居明于2020年1月17日13时许,在如皋市**街道**新村,以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窃得黄金手镯1只、黄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1543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居明于2020年1月17日13时许,在如皋市**街道**新村**幢**室,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蒋某某黄金项链1根、黄金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5439元。

2.被告人居明于2020年1月17日13时许,在如皋市**街道**新村**幢**室,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欲进入该室实施盗窃,未能撬开。

案发后,被告人居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居明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居明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如皋市公安局日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4.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居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居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居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居明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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